兴业消费金融等5家机构违规被罚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5家金融机构因违规改变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9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罚款。  经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终止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发布5则行政处罚信息。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5家金融机构因违规改变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9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罚款。

  经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终止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将贷前调查关键环节外包;违规改变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条款;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由他人归集使用并偿还”违法违规事实。6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泉州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该公司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对时任该公司昆仑业务部总监蔡成钢给予警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存在“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信贷业务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未尽贷款调查职责,向已在他行用信的项目重复提供融资,项目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资金用途监测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被挪用;向无真实并购需求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贷款资金回流被挪作他用”违法违规事实。6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泉州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该分行合计处以240万元罚款,对3名相关责任人蔡永河、黄首届、曾廷斌给予警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存在“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不到位;经营性物业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被挪用;向资本金未同比例到位的项目提供融资”违法违规事实。6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泉州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该分行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行长王晓君给予警告。

  另外,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被处以150万元、130万元罚款;2名相关责任人郭福林、陈学渊被警告;2名相关责任人陈华淮、连永兵被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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