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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水资源费改税在全国范围试点实施。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我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据悉,费改税前,我省执行标准以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为依据。此次试点,我省按照有序转换、注重调控、平移优化的原则,确定了税额标准,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
其中,公共供水取水的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立方0.08元、地下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立方0.15元;工业取水和生活取水并入其他行业取水后,其中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立方0.1元,地下水综合税费负担水平保持不变;水力发电取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千瓦时0.003元。
为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有序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将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费改税后,水资源收入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按25比75比例分享,市州本级与非财政省直管县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级研究确定。费改税前,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按1比9分享,改税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记者 王亮)
转自: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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