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由中宣部主管、人民日报社代管的中国报业协会主办,成立于1997年,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首批获得国家级网络新闻媒体资格,并承担着为中国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分析及资讯传播的责任和使命。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立法。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3月29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此前的3月27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三地条例将共同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协同立法,目的在于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
翻看3份条例,均为九章六十六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条例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永军表示,条例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同步进行的协同立法项目,两省一市同步调研,同步修改,同步谋划。两省一市条例文本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长三角协同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规协同实施、促进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条例规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
“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需要政府及部门在示范区的共同管理、协同治理等方面率先突破、创新机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说。(岳德亮 郭敬丹 余敏之)
转自:经济参考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或整理自互联网,本站仅提供展示,不拥有所有权,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图片等内容有涉及版权/违法违规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