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确排污权交易有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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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4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本月起,湖南省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汞、铬等11类污染物排污正式按照“收费标准”和“指标基价”实施排污权交易。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湖南省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其中,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定价。


  从本月起,全省排污单位通过核定或交易方式获得明确收费标准的11类污染物排污权,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即需缴纳有偿使用费。


  “在2024年之前以市场交易方式已经购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7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则分时段适用不同缴费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购得排污权的单位,从购得之日起10年内不需缴纳有偿使用费,10年后再按标准缴纳;在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得排污权的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之后缴纳有偿使用费。


  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主要依据每吨或每千克污染物10年期治理成本确定。据了解,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时,指标基价作为底价,各单位通过竞价确定交易成交价;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向排污单位回购富余排污权,则交易成交价不得高于指标基价。(彭雅惠)


  转自:湖南日报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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